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晚育的,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加产假30天或者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并给男方7天护理假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