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案例:青青还在襁褓之中就被父母送人收养。养父母视青青为己出,青青在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中长大。无意中,青青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征得养父母的同意后,青青经常和生父母来往。此时的生父母凭借改革的春风,早已经摆脱贫穷,过上了小康日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和生父母相认不到一年,生父患急症不治身亡。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兄弟姐妹就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青青知道后起诉到法院,认为生父的遗产他也有一份,但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因为青青没有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法律上,青青还是养父母的女儿,她和生父母的关系已经结束了,因此青青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的遗产。
希望能好好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是亲生的母女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讲是不能解除的。
您好!母女关系是与生俱来的亲情关系,没有法律支持解除母女关系。如果因赡养老人或者房产纠纷、遗产继承等,几个子女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对于虐待老人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由受虐待人自诉。放话“杀掉母亲”不构成犯罪,真正杀掉母亲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