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根据以上公告规定,2016年6月30日以后手撕票以及地税发票不能使用,如有省国税局的审批,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