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对怀孕期间的员工做降职降薪处理吗?

2025-05-05 14:18: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能对怀孕期间的员工做降职降薪处理。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回答2:

 不能
首先,职工因为作产前检查未能出勤的工作日,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或事假而扣发工资?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本案中你在工作日因为进行产前检查而未能出勤,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照旷工、病假或事假处理。你所在公司应当发给你按照工作日正常出勤的工资,其借口旷工或事假扣发你产检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可否对怀孕女职工调职降薪?变更劳动者的职位和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房产公司必须在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调整其工资。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房产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就擅自改变其岗位和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房产公司更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可否降低怀孕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3: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意见。

回答4: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