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注:第一条已失效】
第二条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