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照“一事不再两罚”的原则。所谓的“一事不再两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或事实”,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解释1:“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解释2:只针对“罚款”,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处罚,即不排除并罚。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