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理论上,按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被采用的,也就是说它根本不是证据;
但事实上,现在的执法机关时时刻刻都在违法收集证据,而且经常被法庭采用,律师或当事人也不例外。
扩展资料: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是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扩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参考资料:椒江区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去年我国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主要其实是针对言辞证据,对实物证据尚无规定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理论上,按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被采用的,也就是说它根本不是证据;
但事实上,现在的执法机关时时刻刻都在违法收集证据,而且经常被法庭采用,律师或当事人也不例外。现在的官司打的就是俩字:“关系”,跟证据没有太多关系!
我国法律没有把视听资料予以排除,一般都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定不了。因为是孤证,并且无法排除和理性怀疑,你怎么知道人家不是玩白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