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含:水利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所以,标底应当不对外公布,仅供评委评标时参考。
相当于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按此规定执行,我记得好像是开标前15天,具体可查一下。开标时公布肯定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