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呢?

2025-04-27 1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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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利而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减少了,劳动者的保障更多了。具体含义是这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如果劳动者想辞职,那么提前一个月申请就可以,有很多人误解为不能解除合同,这是不对的。而当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误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具体看下面的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回答2:

简而言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两个区别: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约定了合同到期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没有固定的到期时间的。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到期日,所以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并且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合法的理由而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就这一点而言,对于用人单位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或者永久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并且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同的。

回答3: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实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没有固定终止的期限而已。实际内容上与固定期限合同一致。至于权利、义务方面,主要由合同规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比固定期限合同承担的义务要多。
很多人误解,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不可以解除或者很难解除。这是错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