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着重分析案发当时车上是否有多人,是否行驶在周边有人员车辆的道路上,是否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如果是的,理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是情节较轻。
具体还要分析当时的主客观因素,但是根据你的描述,应该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另外,是否构成该罪,与是否有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结果多少没有关系。与此相同的还有很多案子,例如巴南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因为不满公交司机未及时停车靠站殴打司机,致使车辆失控,撞坏路边护栏的张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已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