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的你都列出来了
工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存在过错,应支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比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存在上面任一种情形,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决定了对其是否支付问题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做出判断
(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使用了同样的法律用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解除(终止)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做出判断即可。
用人单位是否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总结如下:
1、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职工五级、六级伤残的,分三种情况:
(1)如果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不存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