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的内容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关于这条的理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在拆迁人的角度上,他们的理解是“对被拆迁人的赔付,只要不低于与被拆迁人房屋现状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好”也就是说,您的房屋在拆迁前可以在市场上卖多少钱,他们就赔您多少钱。
而对于老百姓来说,这一条的意思是“现在市场上自己房屋附近的新楼盘多少钱一平,那么他们就应该赔付我们多少钱一平,然后还要给我们周转费,装修费,搬家费等等等等其他费用”
所以新法的出现再一次“及时有力”的“缓解”了拆与被拆之间的矛盾,很好,很强大......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个段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因为19条例说的很明白!!!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也就是你的房屋,如果你的房子是新建商品房那么可以理解成新楼盘的价格;但是你的房子如果是一个住了10年、20年的房子呢?)也只能参考和你房子成新、区位、结构等差不多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补偿!
说白了,就是一个时间节点(发布公告之日)上的二手房(类似与你被征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当然可以由评估公司来评估确定,而且条例对评估公司责任规定的很明确、很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