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法院的设置及其管辖案件的类型?

2025-04-28 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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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回答2:

  •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 一、北海海事法院;

  • 二、大连海事法院;

  • 三、广州海事法院;

  • 四、海口海事法院;

  • 五、宁波海事法院;

  • 六、青岛海事法院;

  • 七、上海海事法院;

  • 八、天津海事法院;

  • 九、武汉海事法院;

  • 十、厦门海事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确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法人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

  •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 (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

  •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

  •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 (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