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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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http://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89&flag=1
国税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http://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71&flag=1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评估报告抄的一段话: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与其购进货物名称一致,购进货物的金额及所抵扣的税额相匹配;未发现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开具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进项发票均按规定认证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