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条并不冲突,说的都是一个清偿顺序的问题,遵循物权法的理论,有担保物权的,肯定优先,然后是普通的债权按比例受偿,分配完毕不代表清偿结束,理论上可以一直清偿知道还清。 你的第二个问题表达不清楚,起诉后未到判决的债权人是什么,没参与诉讼还是判决未生效? 另外,这部分不是司考的重点,把握住物权和债权的理论,就能不变应万变,不管是否诉讼,债务的清偿方式总是固定的,法院也不会新创清偿的规则。
这个说的就是参与分配你可以参考一些人民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一书上面说的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