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甲无法给乙办过户,即使在没有第二份合同的情况下,甲也可以此理由进行抗辩,法院是会支持的,但前提是理由必须合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是甲的过错(比如一房二卖,房屋有抵押等等),此案有了第二份合同,完全应当按照第二份合同约定的过户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
关于第一份合同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一方违约或其他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么选择违约金,要么选择定金,而本案中双方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如果双方均承认当时合同订立是的3倍违约金是定金或是全部房款的情况下,那么也可以认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违约金的数额大于损失的话,赔偿的一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但如果损失方能证明大于的部分不过分,则违约金不再调整,当然如果违约金低于损失的话,损失方也可以要求增加。如果此案选择定金的话,那么赔偿金只能是定金的两倍即6万元。此案乙方选择的是违约金,但由于违约金规定的不明白,违约金的条款可能在庭审过程中不被法官采纳。
甲方如果要收回房屋,乙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这三金中的一种,由于违约金约定的不明,只剩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定金赔偿只能赔6万,损害赔偿金的话可以含有利息和装修费用,如果有其他的损失的话也可以一并提出。当然还要返还全部房款。如果是甲方以为一房二卖,或房屋抵押没能办理过户或是其他欺诈行为的话,可以主张购房款的二倍赔偿,当然这两倍中含有已付房款。
乙方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二份协议签订生效后,第一份就已经失效了,乙方不给予甲方第一份协议和押金收条的理由不能成立,他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第二份协议已经言明“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负责办理手续”。此时甲方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符合协议内容的约定甲方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办好过户手续即可。乙方应该给予甲方第一份协议和押金收条
甲方如果要收回其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房款及实时利息、装修费用,并支付3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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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二份协议签订生效后,第一份就已经失效了,乙方不给予甲方第一份协议和押金收条的理由不能成立,他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第二份协议已经言明“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负责办理手续”,此时甲方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符合协议内容的约定。
甲方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办好过户手续即可。乙方应给予甲方第一份协议和押金收条。
甲方如要收回其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房款及实时利息、装修费用,并支付3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您好,首先,甲方违反了第一份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但是事后双方签署第二份协议,则属于双方变更了原协议,应当按照第二份协议履行。
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你说的属实有两合同,那么乙告不赢你,因为你们以后一个合同改变了前边的约定,以后一合同为准,不必担心。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过户时间,但法律规定合理时间,也就是如果你能办理了就必定需办理,所谓的能办理就是房管部门准许你们办理,其他原因和理由不成立;如果你想收回房子除非买房人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很难,因为你们已经将该楼房交付给乙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