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子女”来港定居的申请、处理及审批程序,将与现在一般单程证的处理程序基本相似。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从2011年4月1日起,分批、按序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不设截止期限。首批申请人是亲生父亲或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内地公安机关稍后将公布具体安排。在内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过程中,特区政府将核实申请人在港父母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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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一日起可申请单程证到香港定居.超龄子女的定义是: 1.父母其中一方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取得香港身份证 2, 申请人(即申请子女)在父母取得香港身份证的时候未满14周岁
3, 申请时,父或母(以申请人用来申请定居的一方)仍然健在。要符合以上所有3项的才符合申请资格。
如果你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1979年12有31日以前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就可以了。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