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