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因此,不管是物业公司自行征集签名,还是业委会直接发出的解聘通知,均属于无效行为。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对是否续签物业合同进行表决,并要求由社区管理和房管部门全程监督。
去打点一下跟业主委会员的关系吧,协议约定不符合法规的基本要求,此合约可能无效。按照规定应该是业主数及面积双三分之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