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 ,购货方应在180天内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举个例子,某企业2011年1月1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2011年7月31日才发现未认证,超过180天不允许认证和抵扣税额;假如该公司2011年1月31日将该票认证,但在2月份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忘记抵扣该票的进项税金,那么也是不能够抵扣的。
当然,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比如火灾、地震等,造成超过180天的,企业可按规定将资料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抵扣税款。具体参见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9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 ,购货单位可在180天内经过认证后,进行抵扣.
通俗的说就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次月抵扣,其他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这句话错就错在混淆了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概念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180天。
二、若发票内容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建造不动产,或者与生产经营无关,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