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统治者在“德礼为政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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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想的指导下,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其时,从官员的选任到考绩到 监察等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中,每一个环节都高度重视官员的道德素质状况。唐 朝对官吏考绩的法定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专指品德 “一曰德 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 ” 同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标准,其中第三条是“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 之最”《唐六典?尚书吏部》。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核。 ( ) 《唐六典》 规定: “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 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 下下。 唐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在职官管理制度方面与唐有诸多相同或 ” 相似之处,如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在官吏考课方面, 对“四善”的要求与唐代是完全一致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这位以重典 治国治官著称的明代开国君主,也认为“礼乐者治本之膏梁”,在察举贤才时,“以 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 ” 第三,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是廉政文化的制度保障。中国古代虽然有廉政 思想和鼓励选拔廉德官吏的措施,但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仅靠思想的控制是 不够的,权力失去监督往往滋生腐败。为了监察各级官吏的执政活动,弹劾其 不法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统治秩序,从制度上维护 政治清明,保证官吏廉洁,中国历代王朝不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和严密的监 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历史沿革中逐步形成两大主要系统:御史台系统和 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台官、宪官或察官,职在通过弹劾手段对下纠察百官言 行违失。谏官又叫言官或垣官,职在谏诤封驳,审核诏令奏章,对上纠正皇帝 的决策失误。秦汉时监察制度已初步形成。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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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在地方上设监郡御史。汉武帝时加强了监察制度,除在 中央设御史大夫外,又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这三者互不统属, “职在典军师、外部诸君,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外无尊卑”[28]。地 方上创立了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 史,刺史级别不高,但代表中央可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东汉时御史府改称御 史台,属少府,地位提高,权力加重。秦汉时期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 出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 成为完全独立的专门监察机构。废除了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谏官系 统走向规范化、系统化,有了自己独立的机构——集书省或门下省。隋唐时期 监察制度趋向成熟。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上设十道(后 增至十五道)监察区,由察院的监察御史巡回按察,形成严密的监察网。谏官 组织分隶中书和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宋元时期, 监察制度得到强化。宋朝时中央设谏院,台谏职权相混,趋向合一,地方上设 通判,监察地方官吏,直属皇帝。元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在地方上设立了行御史台,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统辖二十二道监 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从而使中 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浑然一体。明清时期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明时把御史台改 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专门的监察机构,直接受皇帝统制,科道 并立。地方上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 三重监察网络。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上基本沿用明 制。至此,我国古代的监察系统达到空前统一和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