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拨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1号令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