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2024-12-02 2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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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案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

答案二:B社不承担分社的违约胞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B分杜经理李某的要任是不符合公司重程规定,但不能从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 因为在本客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共期和合同文本 足以使旅游团队清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回答2:

你这是书上的案例题还是实际情况?
我是做旅游的,但没学过理论,简单从实际角度说一说吧:
1.B分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分公司在法规上来说是属于总社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备存在自主法人的资格。
违约赔偿责任由B社承担,因为B社与总部签订的是独立承包合同,财务税务神马的都是独立核算,实际上只是借用总社的名称,实际操作与总部不发生关系,所以违约配上应有B社自己承担,或大部分承担。
2.总部不能免责,因为李某的任职虽为通过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却行使了经理职能,说明董事会监管不到位,不能以“未通过董事会决定”而推卸责任。

没学过相关理论,只是从实际角度浅薄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也欢迎专业人士指正。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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