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0条的规定制定和发布。它对森林资源的范围、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方法、占有国有林地的管理办法、护林组织的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山区、丘陵区、平原区一般应分别达到70%、40%、10%以上的标准。同时还强调了对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制度。该细则使森林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采取了一些保证措施,有利于森林法的执行和遵守。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