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立信CPA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拿专用发票进行抵税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用3%的增值税低税率,所以不能抵扣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处理,只能作为成本或者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