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民法总则》,另一个是《合同法》。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认为“人”的含义有多种,其中主要的包括两类,一类叫“自然人”,每个活着的公民都是自然人,比如您和我;另一类叫“法人”,“法人”是虚拟的称呼,主要指各类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个自然人,是个能吃饭能睡觉的活生生的人,一般由单位的一把手担任。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机关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法学上有这样一句话,非常著名,您应该听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意思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无论其有何种权力(或权利)、多少财富、何等地位等。因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和个人之间签订合同,同政府机构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同不同的人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
第四.签订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共有的一个理念就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至于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效力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以上是理论方面的论述。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政府方面会派出一个相关负责人为代表,与个人谈判,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等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如果确定了合同内容,政府方面的代表会将合同内容向政府方面的主要领导请示;政府方面主要领导(一般是一把手的领导)同意后,双方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个人要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政府方面要加盖公章,并由政府主要领导或政府方面的代表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政府和个人这双方完成了盖章和签字程序,合同就正式生效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