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负设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工伤职工必须予以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是企业不服这个鉴定结果?企业是有权利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