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法律适用

2025-04-28 0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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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被执行人均为房地产开发商时两个法条竞合。两个法条竞合时,申请执行异议的购房人可以选择第二十八条或者二十九条均可,二十八条与二十九条的关系并非并列(不是开发商用29条,非开发商用28条)而是为了对购房消费者保护,允许其选择。通常情况下,二十九条的条件相对宽松(已支付总价款的50%,28条需要全部支付)。在不具备28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29条(当然,29条也有严格的地方,比如要求是所购房屋系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具体可参见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案例

回答2:

《最高人民法bai院关于人du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zhi议案件若干问题dao的规定》zhuan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shu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举例给你解释:
A与B房地产公司有金钱债权,A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名下的商品房。C向B公司购买了房子,如果C存在上述(一)(二)(三)所规定的情况,则C可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