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提存在拆迁方的拆迁补尝款他不是被执行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02-24 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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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审查后,原则上,拆迁款中明确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那部分拆迁款项,可以执行。

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款能否执行、如何执行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当前执行实务中,财产已明确包括了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且法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当然在实务中,情况也是很复杂的,比如被执行人是否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为其保留5-8年的房租等。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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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提存在拆迁方的拆迁补尝款他不是被执行人不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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