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的金额,并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希望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