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应的设立登记条件。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三)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职业介绍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必须具备法定经纪人数,并领取经纪资格证。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与机构法人建立劳动关系。
(七)有固定服务场所,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A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乡镇(街道)办的A类机构最低不少于60平方
2、B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
3、固定服务场所须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
(八)办公设备要求: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各不少于1台。
(九)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十)有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并配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需要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