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律意义上上下班途中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并不必然地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例如必须要是正常的合理上下班路线,适当的时间范围,不存在违法行为等等。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一条件并不存在着简单地公式。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里发现的事故必然属于工伤(当然也有例外),这是因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之下,用人单位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就当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控制理论,工伤事故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但职工上下班途中却脱离了用人单位的控制,因此早期的司法判例根本就不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视为是工伤事故,即使是现在的司法对这个途中认定要通过很多途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追究起来就要走司法程序了
是指在上下班的通常路径受到的伤害。
必须是在家与单位的路上,其他地方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