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在职员工因病死亡的,企业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有没有相关规定?

2025-02-24 01: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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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若劳动者在职非因公死亡的(非职业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出现此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遗属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41条规定,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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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1,有15个月工资左右的抚恤金。
2,具体你们可以与当地社保联系。

回答3:

这种非因工死亡,公司要赔偿15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回答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职非因公死亡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出现,(此情况不会导致劳动者本人失业或生活困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回答5:

需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