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25-04-26 0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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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填报所得税清算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gwy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gwy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gwy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所谓不征税收入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会计账务处理上应当确认收入,通常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财政拨款等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当确认当期损益。只是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具体做法为将不征税收入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的第四列“调减金额”。然后汇总到主表中。

回答3:

  •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 就结果而言,二者都不需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