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借:包装物 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
委托加工物资计算与会计分录:
借方: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贷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委托加工物资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其方法与库存商品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