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B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B县公安局,本案应当由B县法院管辖。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A县和B县共同的上级
B县
应当在B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