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6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要注意的是,法条中说到“可以”,是一个选择性的概念,法院可以这样处理,也可以不这样,但“应当”则是必须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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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首先在定罪上是一致的。比如你说的盗窃团伙,有主犯,有从犯,也许还有胁从犯,可能有人负责实施盗窃,有人只是负责望风,甚至可能有人中途退出(当然如果此人同时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不按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但最后定罪时,全部是盗窃罪。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区别主要是在量刑上。仍以刑法264条的盗窃罪为例,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于主犯和从犯、胁从犯的量刑
刑法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没有差别。
现在残疾人犯罪成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的就业压力大,生活条件差和社会关心度不够造成的。
精神病患者犯罪会斟酌减刑。
残疾人犯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但从轻不等于没罪呀,还是要判刑的。
再者,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是实刑,应该收监.
3楼说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