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电话传唤第一次去了第二次不去行不

2025-02-27 2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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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一般传唤、拘传是不能影响到日常休息,吃饭的,而且不能连续传唤。如果对你造成了影响可以和警察说明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扩展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该人民检察院网-刑事诉讼法

回答2:

看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一般传唤、拘传是不能影响到日常休息,吃饭的,而且不能连续传唤。如果对你造成了影响可以和警察说明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也指出关于传唤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该人民检察院网-刑事诉讼法



回答3:

  警察打电话传唤第一次去了第二次不去,也是可以的,但是警察有可能传唤升级。电话传唤属于口头通知。如果是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警察应当对采取《传唤证》或《拘传证》方式进行强制传唤。因此一般所谓的打电话传唤,仅仅是警察了解案情的一种简单情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唤。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回答4:

别忘了给我最佳。如果警察是办理治安案件,需要你配合,你不会,他会开出书面传唤,这样还不来的话,你就会有小麻烦。如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话,通知你不来的话,看情况而定,一般如果怀疑你是嫌疑人,通知你,你却回避不来的话,绝对就通缉你。

回答5:

不行...不去的话就拘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