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25-03-04 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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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他们的一个共同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因此,首先应当肯定他们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他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对是否要求回避不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决定权。因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下,或者经过诉讼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本案的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请求。

回答2: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都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一般证人调查的,要经过其同意;二是如果向被害人方调查的,要经过被害人方及其证人和检察院、法院的“双重同意”。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一定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收集调查一定的证据,不过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

回答3:

不可以,《形式诉讼法》中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

回答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