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
2.汉代,汉继秦制。西汉汉武帝时期,设13州(特点是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在东汉,地位有所上升)
3.魏晋南北朝时期,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4.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
5.宋代,地方设通判
6.元代,设御史台
7.明清时期,设都察院、厂卫制
忘了,唉,全还给老师了。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
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
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所谓监察机关的移送制度,是指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将发现的不属于监察机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机关处理的制度。监察机关移送制度建立的
基本根据是监察机关在政府内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党的
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工与协作。规定监察机关移送制度有利于加强监察机关与有关的主管部
门在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纪以至于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和
纪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移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这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
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及的是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
理;二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及到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三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
现所调查的事项虽然涉及的是监察对象,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须由有关单位处理
而同时不须由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四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
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须由监察机关处理而同时又须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监察机关一
般应当在处理完后再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二、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一)监督重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强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加强对下列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1.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2.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3.行政审批行为。
(二)监督方式
1.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的运行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针对制度、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施痕迹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2.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现重要公共资源进场规范交易,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规范性的监督,邀请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交易活动。
3.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用电子监察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政务网络电子监察。
(三)实施与监督
1.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厅(室)、审计、工业信息化、政府督查等部门共同推进。
2.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能,认真梳理、确定本部门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监控措施,切实加强监督。
3.按照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措施的落实,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