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于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扣押。在扣押足值的情况下,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扣押物,如换车、用房、存款账户等等。
法院审查后,认为更换的查封物足以超过原扣押、查封物的价值,就可以更换,原则上要通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所以,申请更换扣押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原扣押的车辆情况,价值大约多少、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多大、现用什么东西替换扣押或查封或冻结,价值如何。
申请更换的原因和理由。最后补充一下,更换扣押的车辆,原则上要经过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所以替换的扣押物最好明显价值达到原扣押车辆的价值。
扩展资料:
违章事故车:
1、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扣留标准
1、在法律上没有暂扣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不存在所谓的“暂扣”。
2、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向法院申请查封而没有要求法院扣押该车辆的,法院可以对被扣押的车辆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从而将被扣押的车辆归还所有人。
3、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没有明确要求法院扣押该车辆的,原则上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由原告申请才可以把车辆由暂扣改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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