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三万元以下的··绝当后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置(应该没有疑问)
关于三万元以上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联系到当户)··典当公司可以自行委托拍卖绝当物品······但是需要通过法院做司法的证明或者是在公证处公证(证明自行委托拍卖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发百度信息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