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徐甲继承了其父6间房屋后,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甲死后,其妻子王X与其子(遗腹子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分得三间;2.第二天,男孩死亡,其母王X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三间房屋;至此,房屋全部归王X所有;3.王X死后,其母金X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自然归金X所有。而徐乙从第一次继承开始就已经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的情况下,他是没有资格继承的;而之后的几次继承均与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