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权法的问题

2025-03-10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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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李四的不动产上设立了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案中李四是供役地人,应当按照合同中在二十年之内建房不超过两层的约定,不得妨碍张三行使他的地役权。因此,李四若是想在原来的楼房上再加盖一层楼,就对张三的地役权构成了侵权,张三若向法院请求消除危险,法院会予以支持,判决李四不得加盖楼房,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