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不太赞同追认这个方法,因为追认是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出现的,是指没有权利签合同的人却以公司的名义跟第三人签了合同,这时因为签合同不是公司做出的行为,而是他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行为,想要归到公司名下的话,需要公司追认。可是你提问的并非这种情况,你问的是以股东个人名义签的合同想要归到公司名下该怎么办。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法人代表或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和那个签合同的股东一起,找到合同的相对方,将原先的那份合同作废,重新以公司名义签订这批货的供货合同;一是由那个股东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概括转移给公司,因为你没有说那个股东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股东是买方的话,就把合同约定的收货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概括转移给公司,如果股东是卖方的话,就把收款的权利和交货的义务概括转移给公司,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而且要在公司的账目上明确记载,不能出现太高的差价,否则就变成股东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要受法律限制的。总之,不是追认不追认的问题,而是重新签合同或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问题,当然,重新签合同是要花费一定成本的,不过只要合同的相对方不想为难你们公司的话,重新签合同应该没有问题。
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认,即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