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你已无权要求分配补偿款了
1、从你方退出合伙时开始,你方与对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合伙关系,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了。关于养殖场的一切经营风险、利润等都与你方无关了。事实上,对方也已独立经营,这一事实,对你方提出的其他主张是极其不利的。
2、当初建场时,人工投入是作为共同投资的,退出合伙时,应当予以清算。事实上,你们双方也约定2万元作为你方的劳动报酬。你方退出合伙后,这款的给付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理解为:你方为对方打工,对方欠你方的工钱。
从上述法律关系可知:在此情况下,你方是无法以“养殖场的建筑归属问题还没确定”为由,主张对养殖场还有所有权的。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给养殖场打过工,老板拖欠你工资,就主张养殖场也有你的一份。这显然是不成立的,你可以主张对方给付2万元,以及因拖欠给付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你现在只享有2万元的劳务报酬,拆迁补偿款因为你已经退出合伙,所以不能享有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