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疾证的退伍军人家属有没有优惠

2025-04-24 0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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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个因战五级已经提早退休的残疾军人回答你:
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的信息,对于残疾军人的优惠那是有的,包括我家属也自己就享受过。那就是一旦残疾军人家庭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时候,民政部门会给你一次性的补助,一年不超过2000元,一年不能申请超过两次。
对于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的子女法定可以在高考加分、就学优先的。另外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在家里供养领取护理费的,在残疾军人故世后,其家属可以继续领取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

回答2: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和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 52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原领伤残保健金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1、依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2、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3、未再就业。

  二、审批程序:
  1、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有关部门提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劳动手册。
  2、街道或乡(镇)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
  3、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填写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出报批意见连同上述材料和原伤残证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市民政部门审批后要在申请者原伤残证的备注栏目中注明改发事项,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从第二年起改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抚恤补助金。

  三、对改发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区县民政部门在统计上报时,要将改领对象列入享受伤残抚恤金栏目。
  希望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本市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顺利进行。

  附:一、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52号)
  二、《上海市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报批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2]52号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如何抚恤的请示》(鄂民政函[2002]41号)收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3、未再就业。

  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4、对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在原伤残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从第二年起改发伤残抚恤金。
  对不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对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只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上报人数时,要将改领对象列入享受伤残抚恤金栏目。

  四、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改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回答3:

没有,退伍军人残疾证只针对证件所属人员。

回答4: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