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程序为:
申请→受理→组织验收→综合评定→拟定验收意见→审批→制作验收意见书→送达。
1、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规定要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 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 定检查。
4、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 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 定检查。
5、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 的验收意见。
6、审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 不同意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书》。
7、制作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人员根据审批决定的验收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意见书》。
8、送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窗口送达申请人。
先到便民中心受理资料,然后资料转交到辖区的消防支队或是消防大队,然后就有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