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法人的独立责任表现了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独立人格。
2.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例如,甲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有权按公司章程参加盈利分配。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公司的独立财产予以偿还。如果该公司破产,甲投入的10万元不得收回,但在该10万元之外,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作为公司股东的甲再以其他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