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批准宅基地是县政府的职责,村委会奖励一处宅基地是严重违规违法违纪的行为,上级知道了非得开除相关村干部的党籍。违反一户一地政策多余的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不是依法批准的根本不是这一家的,政府用不着收回,当事人对抗政府或者村里正常管理宅基地,政府就要以非法占地处理处罚了